因疫情防控被召回的休假官兵,如何补偿权威

编者按

为依法有序做好疫情防控,合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新疆军区政治工作部办公室认真研究疫情防控法律相关问题,广泛收集整理国家和军队官方媒体发布的信息资料,汇编《疫情防控期间法律知识问答手册》(可在军区强军网通知公告栏目下载),供全区部队官兵学习参考。

一、疫情防控相关法律制度

(一)当前我国疫情防控的法律制度较健全完备,防控疫情方面有哪些相关法律制度?

答:总的看,我国疫情防控的法律制度是比较健全完备的。我国《宪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根据宪法的规定和精神,我国已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一系列针对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还有其他一些相关法律:《疫苗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执业医师法》等。这些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也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采取防控措施,以及其他单位、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控活动提供了相应法律依据。(来源:人民日报,《在法治轨道上保障疫情防控顺利开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疫情防控相关法律问题答记者问》)

二、疫情防控卫生法律知识

(一)传染病的类别,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的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二)什么是传染病的“乙类管理、甲类防控”?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来源:全国普法办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rwhmm.com/zcmbjc/158559.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